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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2072民初8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黄远与江门市新会区英州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远,江门市新会区英州号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2072民初8634号原告:黄远,男,1980年9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田阳县。被告:江门市新会区英州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会城明翠新村A7座102。法定代表人:李进。原告黄远诉被告江门市新会英州号贸易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原告黄远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远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黄远负担(该款原告黄远已预付)。审判员  林钰琼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匡 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