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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3执76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朱嘉辰与肖紫丹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嘉辰,肖紫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3执769号申请人朱嘉辰,男,汉族,2012年10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肖紫丹,男,汉族,2003年6月23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朱嘉辰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肖紫丹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郑州市二七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0103民初1024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韩东杰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申请人朱嘉辰向我院提交撤案申请,申请撤销(2017)豫0103执769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103执769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爱平审判员  周 辉审判员  陈鹏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向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