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602行初2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曲庆龙诉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纠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曲庆龙,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吉0602行初25号原告曲庆龙,女,1972年4月2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浑江区红旗街。委托代理人孙宝民,白山惠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定代表人程显津,局长。委托代理人段卫民,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法规科科长。委托代理人张雷,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科科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曲庆龙诉被告白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9月1日以需要调取新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被告无异议。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曲庆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00元,由原告承担25.00元。审判长 李贵群审判员 李 丹审判员 花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