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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执108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罗长元、范庆月、邢子臣民间借贷纠纷查封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海,罗长元,范庆月,邢子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691执108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林海,男,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姜海涛,山东三和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罗长元。被执行人:范庆月,女,汉族。被执行人:邢子臣,男,汉族。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林海与被执行人罗长元、范庆月、邢子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2017年8月2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但被执行人仍未履行。经查,被执行人罗长元名下有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罗长元所有的房屋及项下土地使用权。二、被执行人罗长元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罗长元可以使用被查封的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罗长元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其自己承担责任。三、查封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群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田 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