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120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吕明超、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明超,刘登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1201号申请执行人:吕明超,男,1963年3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被执行人:刘登舟,男,1981年4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吕明超与被执行人刘登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定远县人民法院(2017)皖1125执120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刘学云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俞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