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执43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二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与聂世斌、续国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聂世斌,续国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04执437号申请执行人二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住所地二道区中东瑞家市场*栋**号。经营者张洪志,男,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加信镇民主村富屯,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聂世斌,男,住松原市前郭尔罗斯镇。被执行人续国辉,男,住长春净月旅游经济开发区。关于二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与被执行人聂世斌、续国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的(2015)朝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调解书载明二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与聂世斌、续国辉双方确认《石材采购合同》剩余工程款400,000元;聂世斌、续国辉所欠原告二道区洪岩富达石材经销处上述工程款400,000元,于2016年12月5日前给付100,000元;2016年12月31日前给付100,000元,2017年1月30日前给付100,000元,2017年2月28日前给付10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无车辆,无房产、无土地使用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一条,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现通过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已实现债权0元,尚有400,000元债权未履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朝民初字第408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高 源审 判 员 李长顺代理审判员 闫 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佳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