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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626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章磐、吴玲玲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章磐,吴玲玲,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27民初626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04371547B,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龙港镇龙港大道95号。负责人:黄向阳,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华胜,浙江塘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章磐,男,1989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吴玲玲,女,1985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145788935R,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苍南大道以西、沪山路以北(汽车贸易园A-5号)。法定代表人:黄兆凤。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告章磐、吴玲玲、温州华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利益,因此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元,由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负担。审判员  余小卫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汤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