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1281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王日升与李华、向培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洪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洪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日升,向培建,李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洪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81执98号申请执行人:王日升,男,1969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居民,住洪江市。被执行人:向培建,男,196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被执行人:李华,女,197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洪江市人,住洪江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湘12民终118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第8款第(1)项关于适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江山审判员  黄国庆审判员  程林桂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盛 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