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702民初1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俊与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690号之二原告: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就,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晓丽。被告:刘开刚。被告:刘开猛。原告蒋俊与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已经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俊撤回对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