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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2民初169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原告蒋俊与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

案由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02民初1690号之二原告:蒋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辉,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上就,湖南中思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刘晓丽。被告:刘开刚。被告:刘开猛。原告蒋俊与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立案受理后,双方已经于庭外达成调解协议,原告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蒋俊撤回对刘晓丽、刘开刚、刘开猛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蒋俊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国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王雅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