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1民辖终74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春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游春红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民辖终74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硚��区解放大道329号。法定代表人:黄一新,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游春红,女,汉族,1980年1月21日出生,住武汉市洪山区。上诉人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游春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2017)鄂0111民初257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7年8月2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武汉三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上诉人住所地在武汉市硚口区,本案应由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认为,本案系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交付不动产的,不动产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涉案不动产位于武汉市洪山区卓刀泉路238号,故该辖区的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严树华审判员 危永波审判员 刘 卫二〇一七年九月××日书记员 阮红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