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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03执60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14

案件名称

张日福、阮信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日福,阮信泉,刘玉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饶市广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3执603号申请执行人张日福,男,1948年12月23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阮信泉,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被执行人刘玉品,女,1975年1月7日生,汉族,上饶市广丰区人,个体户,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张日福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阮信泉、刘玉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向被执行人阮信泉、刘玉品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和失信决定书,通过法院系统多次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信息和线下查询,未发现存款,审理查封被执行人的车辆无法控制、房产无法清空,暂时无法启动拍卖程序。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通过电话约谈告知了申请人。2017年8月31日发出了被执行人阮信泉、刘玉品,通过本院调解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鉴于上述情形,本案暂时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案的未执行标的总额为1,400,000元,诉讼费13,700元、执行费16,400元。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重新提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朱晓强审判员  毛红斌审判员  夏秀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徐海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