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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黔2328民初248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郑州华与吴应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安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8民初2485号原告:郑州华,男,1969年11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罗仁荣,男,贵州集法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吴应贵,男,1981年6月10日生,汉族,贵州省安龙县人,住安龙县,委托代理人:周维颖,男,贵州绿海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原告郑州华与被告吴应贵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郑州华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郑州华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的规定,应当依法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州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750元,减半收取4875元,由原告郑州华负担。审判员 岑 飞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韦祖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