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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404民初197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辛某与刘某、魏某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辛某,刘某,魏某,赵某,秦某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p t ” > 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内0404民初1979号原告:辛某,男,1962年12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公务员,现住赤峰市。被告:刘某,男,1986年8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魏某,男,1963年8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赵某,男,1987年1月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现住赤峰市。被告:秦某,男,1978年10月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蒙古族,现住赤峰市。原告辛某与被告刘某、魏凤合、赵某、秦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辛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秦某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辛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秦某的起诉。审判长刘志华审判员高莉莉审判员刘丽娜二0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朱冠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