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02民初2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9
案件名称
王西红与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西红,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02民初2334号原告:王西红,男,1973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延津县。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盛唐大道东段。法定代表人:崔永刚,职务:经理。被告: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安濮南线18号。法定代表人:冯瑞峰,职务:经理。原告王西红与被告河南天河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安阳广佳欣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王西红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西红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西红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西红负担。审 判 员 翟艳超代理审判员 郭晨曦人民陪审员 李珊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安 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