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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4民初631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与赵慧杰、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赵慧杰,杨瑞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4民初6312号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经营者:李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峰,新郑市新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慧杰,男,1980年10月28日出生。被告:杨瑞,女,1978年11月11日出生。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与被告赵慧杰、杨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5日立案。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新郑市新烟办金玛特购物超市负担。审判员  李慧凤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悦怡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