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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932民特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董某、李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偏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偏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董某,李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偏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932民特11号申请人:董某,男。申请人:李某,男。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受理申请人董某、李某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董某、李某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7年8月1日经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董某赔偿李某医疗费、住院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等共计7300元;二、此事故一次性了结,双方再无纠缠。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董某、李某于2017年8月1日经偏关县道路交通事故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王宏英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吕文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