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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6刑终1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陈天杰诈骗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天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刑终177号原公诉机关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男,1984年8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苍南县。曾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1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丹东市看守所。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天杰犯诈骗罪一案,于二O一七年五月九日作出(2017)辽06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陈天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陈天杰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天杰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陈天杰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天杰撤回上诉。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2017)辽0604刑初56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于义清审判员  冯泰昆审判员  王旭耀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卢丹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