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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常安帮与高美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安帮,高美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2民初2824号原告:常安帮,男,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社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梦霞,河南赫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美东,男,1973年12月3日生,汉族,住方城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住所地:南阳市工业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00X1464531X1。负责人:吴文光,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俊晓、王安中,河南子午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安帮诉被告高美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市分公司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常安帮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常安帮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常安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38元,减半收取969元,由原告常安帮负担。审 判 长  麻俊鹏审 判 员  李剑光人民陪审员  李晓锋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泽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