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481执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杨凯一、许丹平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凯一,许丹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481执3249号申请执行人:杨凯一,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被执行人:许丹平,女,1988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海宁市。杨凯一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浙0481民初4094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9月1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执行人许丹平在(2017)浙0481执3249号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指定的义务。二、拒不履行的,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丹平存款人民币110000元,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申请费1550元,或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陆建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贾奇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