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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402执保85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崔欣、吕光柱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欣,吕光柱,王自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02执保854号申请人:崔欣,女,汉族,1973年11月18日出生,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被申请人:吕光柱,男,汉族,1947年4月11日出生,住德州市德城区。第三人:王自虎,男,汉族,1974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崔欣与被申请人吕光柱债权纠纷财产保全一案中,我院已作出(2017)鲁1402民初2487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吕光柱名下位于德城区新华路84号新苑小区1号楼2-1-102号、新村街6号楼2单元3层304号房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健中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洪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