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221民初205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肖某与张某1、张某2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张某1,张某2,于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条第一款,第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221民初2053号原告:肖某,男,1995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清华,安徽文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1,女,1994年7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2,男,1970年1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1的父亲。被告:于某,女,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系张某1的母亲。上述三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翠丽,安徽姜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1、张某2、于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肖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曹清华、被告张某1、张某2及三被告共同的委托代理人张翠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肖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决三被告返还原告婚约彩礼款共计186938元。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被告张某1以种种理由不愿与原告共同生活,并于2017年春节后离家出走,原告多次去接,被告至今未归。现三被告拒绝返还索要的巨额彩礼,原告诉至法院。张某1、张某2、于某辩称:原告所述不实。1、三被告未向原告索要“三金”及彩礼,是原告自愿给付的,且被告张某1仅收到看家礼10100元、88000元彩礼款,“三金”也在原告处,被告张某2、于某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2、被告张某1与原告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近1年,且被告张某1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原告经常无端猜忌及羞辱被告张某1,原告是本案的过错方,三被告不应返还彩礼款,也没有能力返还彩礼款。3、被告张某1的婚前个人财产即嫁妆电视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挂式空调1台、笔记本电脑1台、布沙发1套、组合柜1套,铁柜1套、梳妆台1套、电视柜1套、厅柜1套、床上用品四件套5组、棉被11条、毛毯1条、丝绵被1条,总计34720元,以上物品均在原告家中,应归被告张某1所有或折抵婚约彩礼款。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1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依民俗举行婚礼后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同居期间双方未生育子女。在举行婚礼之前,原告肖某给付被告张某1及其父亲张某2、母亲于某婚约财产包括看家礼11000元、彩礼款88000元、压盒子礼2000元、上、下轿礼合计2880元,“三金”价值19279元(金手镯、白金戒指、金项链、白金吊坠各1个)。同居期间,原告与被告张某1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于2017年3解除同居关系。原告肖某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另查明,被告张某1在原告处的个人财产有电视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挂式空调1台、笔记本电脑1台、布沙发1套、组合柜1套,铁柜1套、梳妆台1套、电视柜1套、厅柜1套、床上用品四件套5组、棉被11条、毛毯1条、丝绵被1条。本院认为:原告肖某与被告张某1举行婚礼后未办理结婚登记,现双方已解除同居关系,被告张某1及其父亲张某2、母亲于某依法应当返还原告肖某按农村风俗给付的婚约财产。结合本案实际,酌定三被告共同返还原告肖某婚约彩礼及“三金”款共计55000元为宜。被告张某1的个人财产归被告张某1所有。综上所述,本院对原告肖某符合法律规定的诉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某1、张某2、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返还原告肖某婚约彩礼款55000元;二、被告张某1的个人财产包括电视1台、电冰箱1台,洗衣机1台、挂式空调1台、笔记本电脑1台、布沙发1套、组合柜1套,铁柜1套、梳妆台1套、电视柜1套、厅柜1套、床上用品四件套5组、棉被11条、毛毯1条、丝绵被1条,归被告张某1所有;三、驳回原告肖某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当事人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19元,由原告肖某负担1425元,被告张某1、张某2、于某共同负担594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王易楠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