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83执6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武永宝养殖回收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83执614号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现住德惠市布海镇岫岩村13组。法定代表人:柏永山,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宝来,该专业合作社员工。被执行人武永宝,男,1977年12月5日生,汉族,农民,住九台市城子街镇大贝村**组。申请执行人德惠市德佳牧业专业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武永宝养殖回收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本院已扣划被执行人武永宝银行存款3100.00元。经查证发现被执行人确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吉0183民初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文涛执行员 王显新执行员 李树森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董训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