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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102民初20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绍勇、刘平诉被告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绍勇,刘平,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102民初2042号之一原告:张绍勇,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岷,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原告:刘平,女,1975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代理人:张绍勇,男,1970年7月31日出生,汉族,与刘平系夫妻关系,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岷,乐山市市中区法律援助中心指定援助律师。被告: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司,住所地:乐山市市中区白杨路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100621103539W。法定代表人:欧亚东。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绍勇、刘平诉被告乐山凯利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绍勇、刘平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绍勇、刘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绍勇、刘平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绍勇、刘平承担。审 判 长  龚正杰人民陪审员  郑清平人民陪审员  杜智慧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章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