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5民催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5民催2号申请人: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二道区东环城路1668号。申请人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案件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公示催告前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五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申请费100元,由申请人吉林省泰隆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国红人民陪审员 李淑杰人民陪审员 孙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董 塔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