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66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谭旺开、罗新茂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谭旺开,罗新茂,罗锦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66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南海大道北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07977051383。法定代表人:李宜心。被执行人:谭旺开,女,汉族,1967年12月9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被执行人:罗新茂,男,汉族,1970年9月22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被执行人:罗锦豪,男,汉族,1996年6月27日出生,住广东省广宁县。关于申请执行人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谭旺开、罗新茂、罗锦豪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民初1227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谭旺开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贷款本金181334.83元及相应利息11050.72元、罚息34966.24元(上述利息、罚息暂计至2016年11月29日;自2016年11月30日起,以本金181334.8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7%计算利息至实际清偿日止,应付未付利息按日万分之三计收复利)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罗新茂、罗锦豪对被执行人谭旺开的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6424.49元,执行得款用以支付本案执行费3310.28元及本院同期执行的(2017)粤0605执5562号案诉讼费、执行费6590.53元,余款6523.68元已退予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罗新茂名下车牌号为粤H×××××、粤H×××××、粤S×××××的汽车去向不明,且被执行人罗新茂无法联系,故暂无法扣押处理。另,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在辖区内的国土、房产管理部门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全国执行查控系统对车辆登记、工商登记及银行存款进行调查,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据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形,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谭旺开、罗新茂、罗锦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案经执行,申请执行人已执行得款6523.68元。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本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次执行情形符合终结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张尚谦执行员 黎健明执行员 郑 辉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万绮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