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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9执160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万新亮与范春雨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新亮,范春雨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延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29执160号申请执行人:万新亮,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寿山乡。被执行人:范春雨,住黑龙江省延寿县延寿镇。本院执行的万新亮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延寿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129民初2291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范春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50930元,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536.5元及申请执行费。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在本院有多起执行案件现已合并执行,本院已另案查封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房产并进入评估拍卖程序。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马跃雷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陈 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