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1民初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五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刘彭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五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1民初829号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所在地五原县隆兴昌镇美林路北。委托代理人:刘志雄,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刘彭,男,36岁,汉族,个体,现住五原县。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刘彭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二、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五原县富源热力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玉生审 判 员 刘平原人民陪审员 杜 信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武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