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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执51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鲍丽霞申请执行闫长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鲍丽霞,闫长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521执51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鲍丽霞,女,44岁。被执行人:闫长清,男,66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鲍丽霞与被执行人闫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扣划被执行人闫长清在集贤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内存款2100元,此款已支付给鲍丽霞,剩余款项双方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执行人鲍丽霞与被执行人闫长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2016)黑0521民初788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月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周 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