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23行审229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自然之上皮具店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峡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自然之上皮具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1323行审229号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地址西峡县行政审批中心办公楼5楼。法定代表人郭正伟,主任。委托代理人叶新宏,该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委托代理人马宗禹,该室工作人员,一般代理。被执行人自然之上皮具店,地址西峡县白羽路职专对面。负责人尹珊珊,该店经营者。本院在审理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自然之上皮具店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以被执行人主动缴纳罚款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的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西峡县物价管理办公室撤回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张 璐审 判 员 彭国洲代理审判员 陈 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 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