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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81执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02

案件名称

郑相文申请周德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汨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相文,周德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81执176号申请执行人郑相文,男,1963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周德宝,男,1964年出生,汉族,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申请执行人郑相文与被执行人周德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2016)湘0681民初145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周德宝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郑相文于2017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周德宝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周德宝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郑相文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周德宝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相文可持本通知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凤鸣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 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