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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刑更80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8

案件名称

吴月湖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月湖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刑更807号罪犯吴月湖,男,1963年9月10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原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滕州市,住山东省滕州市荆河办事处幸福西区。1987年3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枣庄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1994年1月5日减刑释放。现在泰安监狱服刑。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于二〇一〇年一月十四日作出(2009)滕刑初字第497号刑事判决,以抢劫罪判处吴月湖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5000元,以盗窃罪判处吴月湖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0元。自2010年2月5日起入监执行。刑罚执行期间,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0月30日裁定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于2015年11月20日裁定对其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7年5月11日止。执行机关泰安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报请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对罪犯吴月湖减刑一案进行了书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呈报:该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服从管理,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按时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学习和各项劳动,完成劳动任务,兑现表扬奖励五次,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依法予以从严。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认罪悔罪书、学习教育档案、年度评估表、罪犯计分考核审核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检察意见书等证据予以证实。经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执行机关呈报一致,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吴月湖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受到表扬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但该犯系抢劫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数罪并罚且两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罪犯,应依法予以从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月湖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2009年6月12日起至2026年10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侯凯青审 判 员 张国强审 判 员 罗 斌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法官助理 刘 刚书 记 员 韩天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