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32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平乡县平乡镇供销合作社、赵书申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乡县平乡镇供销合作社,赵书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平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32执1号申请执行人平乡县平乡镇供销合作社,地址平乡县平乡镇,机构代码10762066-4。法定代表人窦开进,该社主任。被执行人赵书申,男,汉族,1954年4月4日出生,小学文化,现住平乡县,申请人平乡县平乡镇供销合作社申请赵书申合同纠纷一案,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调解书,本案执行依据被依法撤销,现本案义务执行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乡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532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霍胜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