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1民初388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杨泽会与白奉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泽会,白奉胜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1民初3884号原告:杨泽会,女,1973年5月21日出生,汉族。被告:白奉胜,男,1975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原告杨泽会与被告白奉胜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9日立案。原告杨泽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泽会撤诉。案件受理费690元,减半收取计345元,由原告杨泽会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明星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黎有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