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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22民初257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朱敏捷与许勇、黄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敏捷,许勇,黄文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822民初2575号原告:朱敏捷,男,1987年10月8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广德县。委托代理人:孙倩,安徽大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许勇,女,1977年3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被告:黄文超,男,1986年4月27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广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敏捷诉被告许勇、黄文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敏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朱敏捷负担。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方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