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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3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44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文化路。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周某某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