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3433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周某某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冕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冕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周某某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冕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33民初443号原告:宋某某,男,汉族,1987年4月30日出生,四川省冕宁县人,住冕宁县文化路。被告:周某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宋某某与周某某关于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宋某某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自愿且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38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 勇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张海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