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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10执97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于春燕申请借款合同纠纷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春燕,刘军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10执976号申请执行人:于春燕,女,194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里区。被执行人:刘军林,男,1965年10月9日出生,汉族,黑龙江由一制药有限公司经理,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本院在执行于春燕与刘军林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2016)黑0110民初405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刘军林无可供执行财产,故此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截止到2017年9月1日,被执行人刘军林尚欠于春燕借款本金180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900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峰审判员 谭 庆审判员 胡庆滨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郭春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