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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27民初4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林爱玉与章道钏、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爱玉,章道钏,林小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327民初4121号原告:林爱玉,女,196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总(系原告林爱玉之子),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章道钏,男,1969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被告:林小芳,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苍南县。原告林爱玉与被告章道钏、林小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决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6年1月1日计算到还款之日止,利息为1.3厘);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在庭审过程中,原告自认被告已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7日止,并变更第1项诉讼请求为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爱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宏总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章道钏、林小芳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章道钏和林小芳于1995年8月1日办理结婚登记。2013年8月14日,被告章道钏向原告林爱玉借款55万元,并向原告出具领借凭证一份。原告林爱玉与被告章道钏口头约定该笔借款利息按月利率1.3%计算,但未约定借款期限。同日,原告以银行转账方式向被告章道钏交付上述借款55万元。2013年10月10日,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5万元及相应利息。之后,原告另支付利息至2016年2月7日止,剩余借款本金40万元及相应利息至今未予偿还。另查明,2013年11月4日至2015年9月10日期间,被告章道钏以其银行账户连续每月向原告林爱玉支付上述借款本金40万元的利息5200元。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章道钏、林小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林爱玉借款40万元及利息(以40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6年2月8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之日止,按月利率1.3%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548元,由章道钏、林小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黄佳佳人民陪审员  余作啸人民陪审员  尤海右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书 记员  陈秋琴相关法律条文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附件:苍南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判后续释明一、对不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1、裁判文书系确权判决的,确认的权利自判决生效时即具有法律效力,无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2、裁判文书系撤销或解除合同判决的,无需申请执行即具有法律效力,合同撤销或解除后相关财产权益纠纷未一并处理的,可另行起诉;3、裁判文书准予离婚判决的,双方当事人在判决正式生效前不得与他人另行结婚;二、对具有强制执行内容的裁判文书:4、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将应履行的款项汇至苍南县人民法院龙港法庭执行款专户;5、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或迟延履行裁判文书主文确定内容的,享有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应当在判决确定的义务履行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应提交强制执行申请书、申请人身份证明、裁判文书。三、对裁判文书内容不能完全理解或有误解等情况的,可向经办法官咨询,由经办法官负责解答释疑。四、本院作出裁判后,各方当事人有和解意愿的,可自行和解或在执行程序中申请法院执行和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