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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23执946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8-06-26

案件名称

陈飞霞与吕海浪、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飞霞,吕海浪,张春燕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1323执946号申请执行人:陈飞霞,女,1948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吕海浪,男,1983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被执行人:张春燕,又名张艳,女,198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泗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飞霞与被执行人吕海浪、张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孙宝忠未按本院(2016)苏1323民初3770号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陈飞霞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吕海浪、张春燕的银行、房产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等,本院于2017年6月8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辆但尚未扣押无法处置,本院将查封情况已向申请执行人反馈。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具体下落,且本院查找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陈飞霞向本院书面申请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继忠审 判 员  卢大军代理审判员  李娅娜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于 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