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522民初640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马舞燕、杨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马舞燕,杨炜鑫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22民初6408号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长兴县雉城街道县前东街9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2717628604X。法定代表人:殷元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赐善,浙江兴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马舞燕,女,汉族,1981年3月8日出生,住长兴县。被告:杨炜鑫,男,汉族,1979年2月1日出生,住长兴县。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马舞燕、杨炜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姒国俊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马舞燕、杨炜鑫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马舞燕、杨炜鑫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马舞燕、杨炜鑫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京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姒国俊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严 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