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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381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倪联庆、李玉娥、程骞、郭建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倪联庆,李玉娥,程骞,郭建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381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公主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倪联庆,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李玉娥,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程骞,男,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执行人郭建飞,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上列当事人因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由于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双方正在协商解决,申请人申请撤销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后,应当及时告知本院;如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申请人可在本裁定生效后两年内继续申请本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万福审判员  曹 巍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李国军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