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民初2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梁保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梁保莉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11民初2398号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法定代表人:焦斌斌,总经理(未到庭)。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靖靖,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魏希琴,河南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保莉,女,汉族,住山阳区。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梁保莉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3日立案。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省合家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樊媛媛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刘亚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