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04执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咸阳市渭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4执8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未央区韦二十八街。法定代表人王书田。被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连慧璐99号。权利人西安联安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404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且其具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限额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北京博睿兴发水务工程技术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787.2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超审判员 刘保祥审判员 王西省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吴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