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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刑更89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万道龙抢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万道龙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刑更894号罪犯万道龙,男,1980年8月7日出生,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汉族,小学肄业,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现押湖南省德山监狱服刑。系累犯。本院于2007年6月5日作出(2007)常刑二初字第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万道龙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法定期限内无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改造中因有悔改表现,2013年8月30日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湘高法刑执字第505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5年6月26日经本院(2015)常刑执字第1693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服刑期至2031年7月28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于2017年8月10日以该犯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提请减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提出,罪犯万道龙自2015年获得减刑后,能继续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现从事鞋面加工工种,能服从安排,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5年至2016年连续两年获全年安全无事故奖励分;2015年被评为优秀学员和改造进步积极分子,同年10月至12月获“无违禁品监区”专项活动奖励分;2015年一季度至2016年三季度在劳动竞赛活动中先后6次因超额完成生产任务获奖励分;2016年4月至2016年10月积极参与监区晚值班先后5次获奖励分。考核截止2017年4月共获表扬6次,并余594分。该犯本次履行罚金人民币2000元,共计履行罚金人民币4000元。确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悔罪书、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核表、罪犯减刑评议书等证据证实。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湖南省德山监狱认定罪犯万道龙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万道龙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万道龙减去有期徒刑刑期八个月,服刑期至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聂 龙审判员 李 雪审判员 黄志坚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