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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03民初21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何祥普、周丹阳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祥普,周丹阳,李梅,李文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803民初2191-1号申请人:何祥普,男,汉族,1978年11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申请人:周丹阳,女,汉族,1985年3月8日出生,住湖南省衡山县,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东华,广东业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共同委托代理人:阮钊洪,广东法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梅,女,汉族,1988年10月1日出生,住湖北省黄梅县,被申请人:李文健,男,汉族,1982年11月20日,住湖南省嘉禾县,本院于2017年7月27日作出(2017)粤1803民初219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申请人李梅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通富大道28号通富花园3号楼7E02号房产。现申请人何祥普、周丹阳向本院申请解封上述财产。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李梅位于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通富大道28号通富花园3号楼7E02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邝正兵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丹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