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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125执11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陈荣清与被执行人何贱秀、何六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荣清,何贱秀,何六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125执114号申请执行人陈荣清,女,1951年1月15日出生,住江永县。委托代理人何武进,男,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江永县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何贱秀,女,1958年2月8日出生,住江永县。被执行人何六斤,男,1970年4月12日出生,住江永县。申请执行人陈荣清与被执行人何贱秀、何六斤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陈荣清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欧阳慧英于2017年7月28日向本院提交执行担保书,为被执行人何六斤提供执行担保。另查明被执行人何贱秀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江永县人民法院(2016)湘1125民初1292号民事判决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志文审判员  雷建宇审判员  李彦鸿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杨相良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