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624民初2297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与王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甸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王玉梅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624民初2297号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北营北关。法定代表人:纪晗,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居民,系辽宁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玉梅,女,40岁,汉族。住宽甸满族自治县。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与被告王玉梅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且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故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予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六工程局有限公司宽甸基地管理处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苗玉利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刘晓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