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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002民初1711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冯连会与李晓林、李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连会,李晓林,李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002民初1711号原告:冯连会,男,汉族,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江苏省邳州市人,住江苏省邳州市铁富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超,四川洪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曾超群,四川洪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李晓林,男,汉族,1957年12月10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被告:李怡,女,汉族,1984年6月19日出生,内江市市中区人,住内江市市中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冯连会与李晓林、李怡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连会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连会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连会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冯连会负担。审判员  李友才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颜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