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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2民初2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与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齐岳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保证合同纠纷、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齐岳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吴辉,朱琼,曹臣,白宗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利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2民初2362号原告: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利川市南环大道人民银行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641000603。法定代表人:周本富,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壤,湖北夷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晓明,男,生于1970年8月3日,土家族,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风控经理,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一般授权代理。被告: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字号同辉,住所地利川市凉务乡官屋村3组。组织机构代码:67649302-8。法定代表人:吴辉,执行董事。被告:利川市齐岳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字号齐岳山,住所地利川市汪营镇石坝管理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02730856337U。法定代表人:谭雄飞。被告:吴辉,男,生于1963年2月2日,土家族,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朱琼,女,生于1965年12月17日,汉族,户籍地利川市,住利川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继学,湖北图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曹臣,男,生于1965年1月10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白宗琴,女,生于1969年11月24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居民,户籍地湖北省利川市,住利川市。被告曹臣之妻。原告利川市宏财信用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利川市同辉新型墙材有限责任公司、利川市齐岳山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吴辉、朱琼、曹臣、白宗琴追偿权、保证合同及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兴国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7年8月28日,本院开庭审理中发现原、被告争议较大,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胡兴国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何 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