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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611民初3444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池瑞锋与鹤壁市通达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宏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池瑞锋,鹤壁市通达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宏辉,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3444号原告:池瑞锋,男,1998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浚县。被告:鹤壁市通达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鹤壁市淇滨区淇滨大道汽车站。法定代表人:刘新民,该公司经理。被告:张宏辉,男,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鹤壁市山城区。被告: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文峰区中华路西侧华府景园12号楼2单元1、2层东户。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池瑞锋与被告鹤壁市通达汽车出租汽车有限公司、张宏辉、亚太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原告池瑞锋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池瑞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池瑞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池瑞锋负担。审判员  李志兴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牛艳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