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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2民初1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9-01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原告赵志武与被告张自壮、毛光德、夏维国、毛远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志武,张自壮,毛光德,夏维国,毛远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汉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2民初1615号原告:赵志武,男,1981年7月1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凤,湖南凌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自壮,男,1971年11月24日出生。被告:毛光德,男,1975年2月28日出生。被告:夏维国,男,1961年10月29日出生。被告:毛远祥,男,1966年3月11日出生。赵志武与张自壮、毛光德、夏维国、毛远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4日立案。原告赵志武于2017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赵志武以其与被告方已自行调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未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合法权益,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赵志武撤诉。案件受理费5660元,减半收取计2830元,由赵志武负担。审 判 员  黄晓玲二〇一七年九月一日代理书记员  李迎祥 更多数据: